來源:廣州陽溢財稅 發布時間:2023-08-18
當前,企業在經營期間,其收不回的應收賬款(壞賬),雖然可以計提壞賬準備,但稅局基本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但由于情況各異,稅務也并非一刀切地不允許該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能否稅前扣除的關鍵則是對應收賬款的性質判斷。那么,怎樣判斷企業壞賬能否進行稅前扣除?下面本文來帶您對此進行具體了解!
一般來說,判斷企業的壞賬能否進行稅前扣除,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壞賬已實際發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只有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才允許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賬款逾期時間要求
根據金額不同,應收賬款的逾期時間應至少在1年以上或3年以上。一年以內的應收賬款,若不符合其它條件,即使出現了壞賬無法收回,該筆損失也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3、會計處理規范要求
會計上已經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做了損失處理,僅僅計提壞賬準備是不得稅前扣除的。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4、事實證據規范要求
企業應具有證明損失的外部和內部相關資料,能夠內外結合、相互印證。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十六條: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十七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5、申報填報及備查資料保管要求
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需要保管相關留存備查資料。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以上是對判斷企業壞賬能否進行稅前扣除的相關介紹。企業如若對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對文中介紹內容進行詳細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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